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经审查批准,外资可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同时,在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中,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
该《规定》指出,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应全部缴清,年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