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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协出台新规范:机票促销广告不得提及折扣

2009/1/12/08:28 来源:中国航空运输协网

    第十条销售代理企业委派从业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上门送票或机场取票服务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并颁发公司服务证件。从业人员上门送票或提供机场取票服务应向消费者出示或佩带销售代理企业颁发的公司证件以证明自己职位及身份。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场取票服务应有长期固定的场所,并有醒目的销售代理企业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销售代理企业的促销行为或方式,有权查验销售代理企业促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消费者对促销内容进行查验时,销售代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予以认真配合。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方式,对其开展和从事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隐私,除非经国家法律、政府或航空公司规章的规定,未经消费者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他人泄漏消费者私人信息。

    第十三条消费者和社会有关各方均有权对销售代理企业违反本规范的促销行为,以及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强行订购、设置陷阱、承诺与服务不符等行为向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证明,以便受理核实。

    第十四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促销行为的投诉受理。在接到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有权向相关销售代理企业调查核实。销售代理企业收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调查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给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十五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根据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违反本规范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至少暂停经营资质三个月。同时通知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暂停销售系统和发放客票,并上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被暂停经营资质的销售代理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开展企业诚信自我教育,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对于多次违规、整改效果不明显,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销售代理企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予以直接注销资质的处理。

    第十六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从事促销活动的销售代理企业名单,提示社会公众及消费者关注销售代理企业的诚信服务。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经中国民航局批准,于2009年1月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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