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未经授权,在北京各大地铁站被用于灯箱广告。摄影作者崔晓红将使用照片的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令三被告侵犯著作权,赔偿崔晓红经济损17万余元。
《黄河壶口瀑布》创作于2004年。2006年5月,崔晓红与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摄影作品使用权协议书》,约定旅游局可以使用摄影作品。
2007年8月,北京地铁2号线沿线的8个站台出现了整幅《黄河壶口瀑布》制作的灯箱广告,标注了“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字样,但没有署崔晓红名字。
山西省旅游局称,图片由临汾市外事旅游局提供,山西省旅游局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制作、发布的。
崔晓红认为三家单位没有经过许可使用摄影作品且未署姓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起诉要求赔偿25万余元。
三被告在庭审时认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将摄影作品提供给山西省旅游局的行为,属于与崔晓红所签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认为没有侵权。
一审东城法院审理认定三被告侵权,判决赔偿17万余元。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