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疗广告“八准八不准”
2006年12月30日 8:59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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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丁华艳报道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执行,发布医疗广告实行“八准八不准”。
昨天,市卫生局发布最新一期的《健康播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执行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提出了医疗广告的“八准八不准”,即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专家、医学机构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等8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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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医疗广告 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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