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是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般也会被政府用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最为有力的依据之一。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只要是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可以依据该规定被拆除。这个道理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决定拆除一批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依法形成了本地区的广告设施规划;二是,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广告设施规划;三是,被决定全部拆除的某些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单立柱”,是违反广告设施规划的,或者是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要审查的不仅是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实施拆除广告设施设置的清理整顿行动是否合法,应当说“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后者的要求更明确更强烈。
前面已经论述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后公布实施。在户外广告市场清理整顿的过程中,首先要问的有没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个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是谁制定的,制定的机关是不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依法被法定的机关批准后才公布的。更为重要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这个被作为决定着某些户外广告公司存亡命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征求了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从程序公正的要求上看,是不是采取了听证会的形式,保障了必要的参与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做到这些,甚至这个“要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根本就没有,或者还在制定当中,或者社会公众特别是户外广告公司根本就无法从公开的渠道知道,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给这个依法清理整顿的政府行为中的“依法”二字加上引号。这些户外广告公司可真的是“死”的冤枉啦!
“事实上,户外广告之所以存在过多、混乱、形象差等问题,与当初在缺少规划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有很大关系”,这个问题曾被作为强令拆除的一个理由来描述的。对于已经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来讲似乎还有些道理,如果被“一刀切全部拆除”的设施设置中,还有没有到期的,其依据何在?经过审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拆除,但是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在这里“补偿”与“赔偿”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必须区别对待!
(三)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法律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