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倒也无防。如果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也是值得的!不久后的日子里,希望能够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和议案中发现对本行业有用的信息。“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是否在关注户外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问题,要引起户外广告业界同仁的高度重视!“两会”在渠道和途径方面对话语权的作用是显著的,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
3.户外广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亟待明确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讨论,不论调整的范围是大还是小,但是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外延和内涵都需要明确,希望这一问题在短期内能够得以解决。现有的资料显示,有些的地区已经将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明确地界定为户外广告行为规范调整的范围。本文认为,上述界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户外广告业界对户外广告的理解,还要比上述范围大一些。
正如,大家日常所感觉的一样,无论是走在熙熙攘攘的城市大街上、还是出入于机场、商场等室内公开场合,抑或是穿梭在城市间的高速公路上,映入眼帘的各式各样的户外广告为我们居住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环境平添了许多色彩![2]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是否有必要将这些都纳入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调整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并不是调整的范围越宽越好。
4.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规范要有体系化的战略思考
很显然,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服务的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和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成为户外广告业要共同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时代的这一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户外广告业的责任与义务,而另一方面也是户外广告业提升行业价值的有利时机,关键取决于业界如何理解和把握这样一个机会。
在这样一个理解、参与并有效地发挥其行业作用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多方面多维度地思考问题,比如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对户外广告业来讲就大有可为!规则是否统一以及是否有必要统一,整体的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这些问题看似与我们户外广告业没直接的关系,如果真的这们认为,那可是大错特错了!城市风貌、城市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都与户外广告行业悉悉相关!不仅如此,在规划的细分和具体的操作中,是否能够解决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的搭配与融合等细微之处,也在考量着我们行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