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火天培训学校诉称,自己为筹办司法考试培训班而请人撰写的文字性广告《如何选报司法考试冲刺班》一文(以下简称《如》文),在《法制日报》上登载后被搜狐网教育频道擅自修改并转载。搜狐网将改动后的《如》文用于与火天培训学校存在竞争关系的几所学校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向自己道歉,并赔偿包括稿酬、广告设计费、公正费、律师调查取证费以及侵权所得在内的共计14万元。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如》文首次在《法制日报》登载时并未配发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搜狐网转载的《如》文并非来源于《法制日报》,而是搜狐公司所经营的搜狐网论坛,转载时没有注意到《如》文当时就已经被修改了,而且现在已经从搜狐网上删除了《如》文。
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狐网所登载的《如》文是基于火天培训学校支付4800元酬金请人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而修改的,并以此为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几所培训学校做了宣传;由于被告提供的搜狐网论坛上的经修改《如》文打印件注明的发表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晚于火天培训学校公证保全的搜狐网登载的《如》文上载日期2005年7月26日,被告不能对自己提出的其所登载的《如》文系源自搜狐论坛做出合理的说明,法院不予采信。